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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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践行“司法为民”理念,破解疑难鉴定一宗
发布时间:2020-07-06 浏览数:462

我中心于20228月接到某县法院委托,对被告张三在欠条及结算清单上的签名是否本人所签进行鉴定。

随案移交了一份张三在法庭上书写的笔迹样本。鉴定人初步观察,发现该实验样本字迹形态别扭、字体呆板,不是正常书写笔迹,无法直接与检材笔迹进行比对。遂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历时书写样本。原告(鉴定申请方)表示无力提供,被告张三称自己不会写字,只会打字,也不提供。如果是这种情况,该案极可能出现原告方举证无能的情形,而导致诉讼失利,追偿无果。

经了解,该诉讼案情及其简单,欠条及结算清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是案件胜败的关键。但我们认为原告方出示欠条及结算清单证据后,不应该由其申请鉴定,而应该由否认证据真实性的被告方来主张鉴定申请(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)。如果被告方在鉴定过程中有笔迹伪装、不提供历时样本的行为,而导致鉴定不能,或结论不明确的法律后果即由其承担。而由原告方申请鉴定,一旦被告方不配合鉴定工作,其结果是原告方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,无端加重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,有失公平。同时,我们也通知张三到我中心书写实验样本,进一步考察其书写能力。被鉴定人称自己在外省疫区,需要一个多月后才能前来。我们遂与该案主审法官沟通,主审法官也认为应该由张三自己申请鉴定,但称庭审中是原告方主动要求鉴定,现已无法变更申请人了,也不能强求张三到我中心。我们及时向立案庭委托法官反映情况,以期推动鉴定工作。

在各方的压力下,张三如期到达我中心,录取实验样本。但书写过程中依旧采用极慢的速度进行书写,坚称自己不会写字。鉴定人让其抄写一段文字,发现其识字,所抄写字迹的笔画搭配、间架结构合理,字体形态周正,不属于不会写字的情况,虽能判断其笔迹伪装,但对检材签名的认定,并没有任何作用。本着追求真相、科学客观的信念,鉴定人坚持要求按照被鉴定人的历时样本材料进行鉴定。经过向鉴定申请人阐明不提供历时样本材料的后果,鉴定申请人终于鼓足勇气,向法庭提出调取样本材料的申请,虽一开始曾受到阻挠,未予准许,后坚持要求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终于由法院提取到了被鉴定人在银行开户资料上的签名笔迹,为最终认定欠条及结算清单上的签名为张三所写的结论,提供了有力依据。

历时两月,在我们耐心努力之下,运用精湛的专业技术,克服重重困难阻挠,最终破解此案。这是“科学、客观、公正、独立”的鉴定原则和职业信念的具体体现,是我们以实际行动,做好每一个案子,践行司法为民,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”。